赵薇黄有龙股市事件回顾【51倍杠杆收购失利】

2018-04-18 11:59:00

被称为女巴菲特的赵薇摊上大事了,赵薇黄有龙夫妇、万家文化等存在的违法事实,下面我们来回顾下赵薇黄有龙股市事件的前因和后果,对于禁止他们5年不能入股市有什么影响呢。

赵薇黄有龙股市事件回顾【51倍杠杆收购失利】

值得证监会在对万家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此事“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小编还原一下赵薇夫妇拟通过杠杆资金收购万家文化的全过程:

2016年12月26日,万家文化一纸公告,震惊了整个娱乐圈跟财经圈,赵薇要花30亿买下大股东万家集团的1.8亿股份,持股比例占29.13%,成为万家文化的实控人。

2016年12月29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问询函,要求赵薇回答:30.6亿巨额资金的来源是哪里?认购方龙薇传媒是否专为此次收购所设立?后续计划是什么?甚至包括赵薇3年来的财务状况,背后是否与“阿里系”有关。

然而,在2017年1月份回复上交所问询函里,龙薇传媒却称,收购资金除了6000万元自有资金外,将向银必信借款15亿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14.99亿元。同时,其自回复函中表示,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1月31日前完成。——也就是说,赵薇准备自掏6000万元融资30亿元高杠杆收购万家文化!

到2017年1月23日,龙薇传媒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计划未通过中信银行总行审批。同时,银必信也未能按照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向龙薇传媒提供后续12亿元借款。

2017年2月13日,融资失利的龙薇传媒宣布将收购总价调整为5.29亿元,收购金额大幅缩水,并且一下子从收购变成了举牌。

上交所立马追问:说好的融资30亿元,怎么就一下子说无法完成融资了?怎么回事你得解释解释。

2017年2月27日,万家文化收到证监会的一纸《调查通知书》,原因就是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这纸调查通知书,已经有了很明确的指向——这笔巨额投资涉嫌违法。

2017年4月1日,万家文化公告称,龙薇传媒表示公司被立案调查,交易存在无法预测风险,决定终止股份转让事宜。

赵薇黄有龙股市事件回顾:或面临巨额索赔

此次处罚最有价值的地方是,证监会认定了这起所谓收购案中赵薇夫妇的责任,而万家文化在收购案中股价大起大落,投资者损失严重。在认定责任后,投资者可以起诉万家文化以及龙薇传媒,要求赔偿投资遭遇的损失。

据证券时报,“上月杭州中院已经正式受理我们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起诉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赵薇索赔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安排开庭。随着正式处罚公布,我们将加快后续案件起诉进度。”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证监会对祥源文化处以60万元罚金、对赵薇等个人处以30万元罚金,属于顶格处罚,充分表明其违法情节严重,监管部门严厉惩此类违法行为。

厉律师称,由于揭露日争议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

一、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4月1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二、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2月28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可以先交资料,在律师审核后,选择合适时机起诉。

厉律师提醒投资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并不是上市公司被处罚了,所有亏损的股民都可以获得赔偿,最终是由法院来决定索赔条件和赔付金额,因此,提醒投资者不要贸然起诉,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根据自己的交易情况,选择合适时点,分批或暂缓起诉。虚假陈述索赔专业性很强,索赔周期可能长达两三年,可以根据自身交易情况,分批或暂缓起诉,避免给法院造成巨大审判压力,同时,也可以降低索赔诉讼风险。

如果投资者集体诉讼成功,赵薇夫妇最终被判巨额赔偿,他们的资产能够支付赔偿吗?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万家文化2017年1月公告中透露的信息,赵薇及其丈夫黄有龙持有宝宝控股(01239.HK)、顺龙控股(00361.HK)、阿里影业(01060.HK)、云锋金融(00376.HK)、唐德影视(300426.SZ)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股票市值约45.22亿元。

另外,赵薇夫妇还持有不动产价值约6.66亿元,其他股权投资价值约3.18亿元;同时经营影视、酒业贸易、4S店等多项业务,截至2016年11月30日总资产合计约1.57亿元。

上述相关资产总价值约56.63亿元,仅2016年投资收回的现金流就有约12.56亿元港币。

此外,赵薇做为一个家喻户晓的明星,其商誉、品牌价值、信用值必然会因此次事件受到影响。

另一个受到市场关注是证监会此次还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此,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在禁入期间,赵薇等人不能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并且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但并不影响赵薇等人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买卖。

赵薇黄有龙股市事件违法实锤

赵薇黄有龙夫妇、万家文化等存在的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赵薇黄有龙夫妇等的申辩陈述,以及证监会的回应。

赵薇黄有龙违法事实(一)

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本次收购共需资金305,990万元,收购方案中,龙薇传媒自有资金6,000万,剩余资金均为借入,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龙薇传媒才与相关银行商谈融资,而该银行的融资款项需经总行审批流程,能否最终审批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龙薇传媒申辩理由:对于第一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问题,均属于交易主体自身的商业考量因素,不影响收购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不应成为认定龙薇传媒信息披露违法的考量因素。二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龙薇传媒“贸然公告”的指责不能成立。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以协议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因此,公告收购信息是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的行为。三是公告后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是正常的市场反应。《告知书》认为龙薇传媒贸然公布收购信息,并因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与事实不符。

证监会回应:(一)对于第一项违法事实。我会认为,龙薇传媒的成立时间、是否开展经营活动、资金筹备情况、股份转让交易的杠杆率等客观事实,是全面客观反映整个案件违法行为性质及其严重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量本案信息披露违法情节及影响的重要因素。

1、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是资本市场中必须依法监管的交易活动,而不是单纯的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之间的商业考量或商业判断,该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范畴,涉及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投资者权益,关系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收购人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自觉履行《公司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而且要恪守《证券法》第三条关于“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关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关于禁止欺诈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借“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名误导投资者,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2、龙薇传媒对其资金实力的描述具有误导性。在2016年12月26日《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龙薇传媒披露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关联企业等情况;在2017年1月12日万家文化回复公告中,龙薇传媒披露“龙薇传媒实际控制人赵薇女士及其配偶黄有龙先生投资的金宝宝控股…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股票市值约45.22亿元;…上述相关资产总价值约56.63亿元,2016年投资收回的现金流约12.56亿元港币”。此外,听证中龙薇传媒申辩,龙薇传媒股东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境内外家庭资产超过50亿元,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但在实际收购过程中,龙薇传媒是一家刚成立一个多月的公司,注册资金尚未实缴到位,收购方案中自有资金只有6,000万元,大部分收购资金系向金融机构借款,而且部分是用拟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向金融机构作质押融资。金融机构融资未审批通过时,龙薇传媒并未动用其强调的“还款能力”来继续推进收购,而是称其资产大部分在境外而停止收购,而资产在境外这一客观情况是显然能够提前预知的。因此,龙薇传媒强调的“家庭资产”“还款能力”加上其名人效应,实际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了严重误导。

3、龙薇传媒收购行为有悖常理。在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不到4个月时间内,转让事项一波三折,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0396%股权转让,后又变更为完全终止股权转让,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这种商业行为显然有悖常理,并且客观上造成了万家文化股价的大幅波动。

综上,龙薇传媒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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